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一、引言 5月3日,小米公司预披露了拟在香港上市的《招股说明书》,除了是香港首例同股不同权的上市股票外,该公司采用了典型的混合型VIE架构,即部分业务模块采用直接股权架构,如小米金融,而另一部分业务模块采用VIE架构,如小米文化、互联网服务、小米支付等。 小米本次上市主体为注册在开曼的小米集团,上市地为香港,但收入来源主要在中国大陆,业务范围为硬件、新零售和互联网服务。本文以小米公司VIE架构为例,解读在此架构下,不同经营地、注册地和控制地的税收收益和税收风险。 该报告中所提示的VIE架构税务风险,也适用所有即将采用该架构的科技公司,从中我们可窥其一斑。 二、VIE架构简介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之为“协议控制”。它是外资企业为了规避我国对外资进入某些特定行业的限制,通过非股权控制的方式间接达到目的.同时通过VIE协议,将应归属于股东的权利,如收益权、控制权、管理决策权转移至外资实体。小米本次招股说明书上显示的VIE也属于此类。 (一)小米的VIE架构 小米公司的股权架构可以概述为“境外股东→上市公司(开曼)→境外控制实体(香港等地)→经营实体(中国大陆、印度等地)”,其中股东层面既有雷军等创始人,也有晨兴集团等PE/VC投资机构,见如下图一:小米股权架构图(部分)。 (二)VIE控制常见利润转移协议 设置VIE架构,除了让上市主体能控制经营实体外,还有重要功能是通过服务和收费的方式将经营实体的利润转移至境外上市公司,这涉及境内外关联方之间的大量关联交易。 为了达到利润合法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小米公司VIE协议清单有如下一系列协议: 境内控股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11日及2018年4月17日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据此,以每月服务费作交换,境内控股公司同意委聘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技术支持、顾问及其他服务的独家提供商,包括下列服务: a. 使用外商独资企业合法拥有的任何相关软件; b. 研发、维护及升级有关境内控股公司业务的软件; c. 设计、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及升级网络系统、硬件和数据库设计; d. 向境内控股公司相关僱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服务; e. 提供技术及市场信息咨询、收集和研究方面的协助(不包括中国大陆法律禁止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的市场研究业务); f. 提供企业管理咨询; g. 提供营销和宣传服务; h. 提供客户订单管理和客户服务; i. 转让、租赁和处置设备或物业; j. 境内控股公司在中国大陆法律许可范围内不时要求的其他相关服务。 从小米公司公布的协议来看,该系列服务协议有软件授权使用,有日常管理方面,有培训、咨询、营销服务、物业服务等,涵盖业务的方方面面,总之通过一切可行的方法将经营实体的利润转移至上市体系内。 三、科技型企业常见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但科技型企业往往还有如下税收优惠: a. 认定为软件企业,适用所得税从盈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b. 认定为高新技术,适用所得税较低税率15%优惠。 c. 在税收优惠地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9%的优惠。 d. 研发费加计扣除50%的优惠,小型科技企业为75%优惠。 e. 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下是小米公司披露其在境内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营业纪录期,我们就中国大陆业务的所得税拨备乃根据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就应课税利润按税率25%计算。 我们的部分附属公司享受9%至15%的优惠税率。2012年,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根据中国大陆相关法律及法规列为软件企业。因此,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获豁免2012年至2013年两年所得税,其后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法定所得税率25%减半。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2017年起享受优惠所得税税率15% 。西藏紫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中国大陆西藏自治区成立,于2015年、2016年及2017年享受优惠税率9%。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自2008年起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于厘定年度应课税利润时,可将所产生研发开支的150%列作可扣减税项开支(「超额抵扣」)。我们确定营业纪录期实体的应课税利润时,已就实体可要求的超额抵扣做出最佳估计。 (二)增值税方面 我国增值税是采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抵减纳税制度,基本税率为17%、11%和6%(2018年5月1日后为16%、10%和6%),对于小米此类科技型企业来说,则还有如下税收优惠: a. 向境外销售货物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b. 跨境对外提供服务享受免税的优惠。 c. 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小米公司公布的增值税优惠表述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6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倘若境内企业提供跨境应课税服务,例如技术转移、技术顾问、软件服务等,则上述跨境应课税服务豁免增值税。 (三)股息预提税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分派股、息红利,需要在我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若投资方来源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则可适用更特别的优惠,如来自香港居民企业,可按5%缴纳预提所得税。如下是小米公司的陈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10%的所得税率全面适用于宣派予在中国大陆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居民投资者的来源于中国大陆的股息。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中国其他适用法律,如一家香港居民企业被中国大陆主管税务部门认定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的相关条件及要求,该香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息的10%预扣税可调减为5%。 四、小米公司境外税收优惠简介 (一)开曼群岛及英属维京群岛 开曼和维京群岛对来源于岛外所得,基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也无其他税收限制。如下是小米公司的披露的税收制度 我们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开曼群岛现时并无对个人或公司之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税,且无承继税或遗产税。除不时因在开曼群岛司法权区内订立若干文据或将该等文据带入开曼群岛而可能须支付的若干印花税(如适用)外,开曼群岛政府应不会对本公司征收其他重大税项。开曼群岛并无参与订立任何适用于本公司所作出或向本公司作出付款的双重征税协定。我们的英属维京群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注册成立或注册为有限公司,目前免缴所得税及企业税。此外,英属维京群岛并无向根据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注册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香港 香港利得税基本税率16.5%,对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基本不需征收利得税,也不需要就来源于香港的股息红利征收预提(扣)税,税制较为简单。因小米公司实际来源于香港本地的收入有限,故其招股说明书中对香港利得税的着墨较少,如下是小米的陈述: 根据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香港利得税税率为应课税利润的16.5%。 (三)印度 印度因沿用英美所得税制,更多规定来源于判例法,并因此形成的税法原则规定,税制本身也较简单,如下是小米招股书对印度所得税的表述: 营业纪录期,印度实体的所得税拨备乃根据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就应课税利润按30%至35%的实际税率计算。 五、跨境业务在中国境内的税务风险 (一)境外企业认定为境内税收居民企业的管辖风险 虽然小米公司其上市体系内有许多境外公司,但该类公司多数是出于控制的目的。该类公司并不实际经营,没有固定人员,除控制境内投资资产外,无独立收入,并且该类公司管理人员都在境内、董事会决议也基本在国内作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口袋公司”或税收上的“导管公司”,对于该类公司,我国税法上可视同为境内居民企业征税。如下是小米公司对该类风险陈述: 就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从而可能引致不利于我们及我们股东的税务结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阁下的价值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并非于中国大陆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 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税。 (二)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的税收风险 小米公司的境外股权重组过程中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完成现有股权架构体系。小米上市后,投资人卖买股票(股权)也会涉及转让,对于此类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我国反避税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境外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商业实质,而是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方式达到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资产的目的,转让方应就来源于中国大陆的所得在中国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股权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如下是小米公司对该类税收风险的提示:中国大陆税务机构对收购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营运、收购或重组策略或阁下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追溯应用),当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非上市控股公司股权而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且该境外控股公司所处税收司法权区(i)的实际税率低于12.5% ,或(ii)不对其居民的外国收入征收所得税,则该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人,须向该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构报告此间接转让。中国大陆税务机构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倘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而是为降低、规避或递延中国大陆税费的目的而成立,则中国大陆税务机构可能会忽略其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为有关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应课税资产提供全面指引,同时加强中国大陆税务机构对该等转让的审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倘非居民企业透过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大陆应课税资产的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该等中国大陆应课税资产,中国大陆税务机构有权否定该海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并视该交易为直接转让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而不具有任何其他合理商业目的,从而对中国大陆应课税资产的间接转让重新定性。 (三)税收优惠变动的风险 自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来,我国的税法修改步骤越来越快,大部分是降税降费的改革,但对境外投资者的税收优惠越来越少,限制却越来越多,我国反避税的立法也越来越健全,这对于外资企业来说,税收变动的风险也越大。请看小米公司表述: 我们部分中国大陆营运实体从事高科技及软件行业,根据现行中国大陆税法享受各类优惠税收待遇。我们的中国大陆附属公司属中国大陆大力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中国大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倘符合相关规定,则可能合资格享有该三大类优惠税收待遇。 合资格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相关机构每三年重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此外,合资格软件企业有权自首个盈利年度起享受两年豁免随后三年减半的免税期。软件企业资质须每年评估。中国大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合资格重点软件企业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每年10%。重点软件企业资质须每两年评估。不再享有任何类别的优惠税收待遇均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有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息支付的预提(扣)所得税风险 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的特殊税收安排,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是基于协议双方之间的互惠互利,但也有企业钻法律“空隙”。他们虽然注册在香港,但不在香港实际经营,也不能享受香港居民纳税人才有的税收待遇。同样,若仅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个人,但居住地在大陆,甚至仍保留大陆身份证,也不能享受特殊优惠。对此,小米的风险提示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非中国大陆与阁下居住所在司法权区订立的任何适用税收条约或类似安排定有不同的所得税安排,否则来源中国大陆并应向身为非中国大陆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大陆并无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或虽已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但相关收入与相关机构或营业地点没有实际联系的投资者支付的股息,通常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大陆预扣税。倘有关投资者转让股份所实现的任何收益被认为是在中国大陆获得的收入,则须缴纳10%(或更低税率)的中国大陆所得税,惟条约或类似安排另有规定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来源中国大陆支付予非中国大陆居民的外国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一般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大陆预扣税,而该等投资者通过转让股份而取得的来源中国大陆的收益一般须缴纳20%的中国大陆所得税,惟在以上各情况下均可享受适用税收条约及中国大陆法律所载的任何税收减免。 (五)境内外关联交易风险 按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否则税务机关有关进行纳税调整。对境外与境内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样如此,并且反避税规定更加严格。比如。小米公司VIE协议中,境内实体与境外实体之间就签订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协议,该类关联交易从本质上确无经营实质,故存大较大的关联交易税收风险,这个风险也是贯穿所有VIE公司全部,如下是小米的表述: 中国大陆税务机构可能会详细审查我们与合并联属实体订立的合约安排。关联方交易定价的任何变动均可能引致额外税款,从而大幅降低我们的合并利润及阁下的价值。 根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规则及规例,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及交易(例如我们与合并联属实体订立的合约安排)或会受到中国大陆税务机构的审查或质疑。倘中国大陆税务机构认定任何合约安排并非按公平基准订立,并因此构成优惠的转让定价,相关附属公司及╱或合并联属实体及╱或合并联属实体权益持有人的中国大陆税项负债或会增加,从而导致我们整体税项负债增加。此外,中国大陆税务机构或会施加逾期缴税利息。若我们的税项负债增加,利润可能会大幅降低。 六、其他税收风险 (一)香港 税制虽然简单,但也有一定的反避税要求,需要投资人注意: 根据香港法例第112 章税务条例(「税务条例」)第20(2)条规定,凡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与「有密切联系」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进行交易,而其交易方式致使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少于预期产生的正常利润,则该名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依据其与该名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的联系而经营的业务,须视作于香港进行,而该名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从该业务所获得的利润,则须以该名身为香港居民的人士的名义评税并缴纳税项。税务条例第2-A条授予税务局(「税务局」)广泛权力收取非居于香港的人士的应缴税项。 税务局亦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6(1)、17(1)(b)及17(1)(c)条不接纳香港居民产生的支出并根据税务条例第61及61A条等一般反避税条文对整项安排提出质疑,从而作出转让定价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 招股说明书是向投资者揭示被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投资者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但招股说明书未提示高管人员和创始人在此过程中将会面临的税收风险。 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跨境工作的个人,不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我国各有一定的税收管辖权。对小米公司这样一家国际化的管理团队而言,那些经常往来于大陆、香港和印度的高管,其来源于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也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若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该等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此项,也需特别注意。 对于境内创始人股东雷军、林斌、黎万强等人,小米公司上市后,其原始投资获得巨额回报,其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按本次传出估值小米公司估值1000亿美元来看,雷军财富近310亿美元,林斌130亿美元,此类巨额财产收益,按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需要在中国缴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收益和股票转让收益。此类税款不论是在何时、何地缴纳,其金额都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VIE架构从新浪公司上市以来方兴未艾,是科技型公司境外上市的不二选择,也逐渐扩大到其他行业,但其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却不能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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